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s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经济合同法>。”我国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国l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d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码头短运,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转租合同 租船人和下家之间订立的合同。
其合同的条款条件与租船人和船东订立的合同(常称为head contract)相同。订立相同条款的目的是---租船人将可能要付给下家的任何款项,比如速谴费,都可以从船东那里收回。
空载行驶
在两港间空载航行,船舶不得不空载的原因:(1)在卸货港没有可装运的货物;(2)有些情况下,船舶在两港之间可能有一系列航次运输,但只有一个方向的货物适合s运装;(3)、另一些情况是。空载驶往某港口去装运高运费的货物,比装着低运费的货物驶往该港可能更合算。
费率等级
航运公司或班---会运价表上的一个种类,每个种类包括一个单费类和适用于该费率的一组商品。这些等级被变成号码便于识别,前面可能加上w或m,表明运费是按重量还是按尺寸计算的。
附加滞期费
由于未在约定的滞期内完成装卸,根据情况而由航次租船人、托运人或收货人付给船东的金额。附加滞期费的日费率在租船合同中约定。
回扣---
船东付给租船人的---,以运费或租金的百分比表示,通常为2. 5%。虽然此---被租船人作为减少运费或租金的手段,但有可能被船东调整。
班轮运输
航运公司提供的一种服务,货船定期在预定的公告的装卸港之营运。运费按照该公司运价表的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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